吉安市建筑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安市建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支与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规规定及《吉安市建筑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费,是指协会会员按标准每年应交纳的费用。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会员交纳会费后,由协会开具财政部印(监)制的全省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四条 会费标准根据减税降费的原则,按保证协会正常运转,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设定。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 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万元;
(二)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三) 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四) 普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五) 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事业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市直县市区建设局行政单位不交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协会的会费标准。
第三章 会费交纳
第七条 会费按自然年交纳。会员应按时将当年会费汇入协会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经批准加入协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同意入会批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交纳会费后15个工作日内,协会向交费会员寄送江西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条 单位会员连续2年按标准交纳会费,方可具备参选协会理事、常事理事、副会长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无故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重新申请入会,须补齐所欠会费。
第四章 会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三条 协会严格按财务规定对会费进行管理,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第十四条 协会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向会员公开,接收会员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按协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1年7月16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