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建筑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3-05-21 点击数量:7381

吉安市建筑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健康发展,特制订财务管理规定如下:

1、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正确处理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主要任务: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本协会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与监督。

3、协会的财务活动在协会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4、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建立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加强会计工作管理,做到钱账分管,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互相核对,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

5、严格执行《江西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按规定的标准收取会费,有偿服务费,并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6、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现行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范围,严格控制费用开支。一般费用支出须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列支,重大支出如对外投资、购置固定资产须秘书处研究,经会长同意,方可执行。

7、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规定范围予以现金支付,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取现金,不设小金库。

8、加强票据管理,做到有专人(出纳)负责领取、保管、使用、缴销。协会票据不得出借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超越使用范围。如有遗失,应即时报告协会领导,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9、加强财产物质管理,建立专人保管制度,做到每年清理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0、及时上报财务报告,定期限或不定期分析收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年度财务报告须交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并由会员大会审议。

11、接受市建设局计财科的监督,及时报送有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