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 工程款该不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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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无效的合同是否能要回11万元的欠款?包工头老孙心里没底,可是工程已经做完了,验收也合格了,工人找他要工资,发包方就是拖着不给,老孙决定向法院起诉,他只知道一个道理,干了活儿就应该给钱。
    2003年1月1日老孙与一家路桥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路桥公司将其通过竞标取得的某国道A标段的某市中桥工程,以75万元的工程总价款分包给老孙。虽然老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但是由于价钱低廉,路桥公司还是将工程交给老孙施工。
    合同签订后老孙组织人员开始施工,2007年12月1日,该工程通过某国道A段工程指挥部的竣工验收,经鉴定该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但是路桥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对剩余的11万余元工程款拒绝支付。当老孙拿着合同去要钱时,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却称老孙没有施工资质,当初将工程包给他本来就是违规操作,他们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公司能给他64万元工程款就不错了。老孙在多次催付没有结果后,将路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路桥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原告老孙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违法分包。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不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是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老孙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老孙剩余工程款11万余元及从2007年12月2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徐国强、鲍宏声律师解释说,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有没有获得约定工程款以及该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的权利。
    虽然合同无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中,老孙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完成该建设施工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后,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取得了向路桥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承包方经常会将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施工人进行施工。此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虽然无效,但作为实际施工人,不但有权向转包方或发包方主张,要求其支付工程价款,而且还有权要求其支付此工程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