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吉安市建筑协会,英文名称:Ji An  City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JACCIA。

第二条 吉安建筑协会性质:是在吉安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由吉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建筑行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吉安市外注册但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各县(市、区)建筑协会自愿加入组成。

第三条 吉安市建筑协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坚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指南,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建筑行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市场诚信建设,为振兴吉安建筑业发展作贡献,在行政主管部门与建筑企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四条 吉安市建筑协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吉安市建筑协会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6号。

第二章    

第六条 吉安市建筑协会的职能:

(一)研究探讨吉安市建筑行业改革和发展方向、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统计,掌握行业动态,反映行业现状与诉求,提出行业经济发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诚信机制,协调规范行业内部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开展行业评优评先、开展行业自律检查;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建筑行业标准、规范,参与诚信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工地达标评估、技术鉴定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提升管理水平,促进技术革新,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组织建筑行业各类优质工程、先进企业和优秀人才等评审工作,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六)收集、分析和传递行业市场信息,促进人才、信息、技术资源库的建设,开展行业中介信用融资、科技创新、信息咨询、内部协调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

(七)开展各类专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

(八)发展同省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经验交流,搭建合作平台,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

(九)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事项和协助有关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办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吉安市建筑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直属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吉安市建筑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单位会员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相关的企业和县(市、区)域建筑行业社团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经批准方可成为吉安市建筑协会的团体单位会员。

(二)直属单位会员: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装饰装修、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工程、咨询监理、项目管理、工程监督、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建材、构件生产、建筑科研和教育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吉安市建筑协会的直属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和企业单位资质证书、情况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吉安市建筑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研,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建议;

(三)有权参加吉安市建筑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获得吉安市建筑协会服务及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资料和信息;

(五)享有对吉安市建筑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享有经吉安市建筑协会推荐或委派,代表吉安市建筑协会参加国内外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关心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积极与协会保持联系,并积极为会刊撰稿和提供管理经验、科技情况等信息;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吉安市建筑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或经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五)事项作出决议,应经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送市民政局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会长会议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公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吉安市建筑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外的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约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委托会长办公会议履行其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吉安市建筑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清正廉洁、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实干性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吉安市建筑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年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批准同意并经市民政局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吉安市建筑协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党建领导机关批准同意后,并经市民政局备案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吉安市建筑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会员代表人资格;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职权

(一)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二)审议秘书处提出的人事和部门设置方案;

(三)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退会、除名的议案,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审议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议案,提交理事会选举或罢免;

(五)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六)讨论、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每月底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新申请入会的单位,每季度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办协会会刊、简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监事一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 本会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将设置六个专业委员会,即:1、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2、设计勘察专业委员会;3、装饰装修专业委员会;4、工程检测专业委员会;5、工程监理专业委员会;6、工程设备吊装及安装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三十五 吉安市建筑协会建立党的组织。党的组织按照党内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活动。协会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将党的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协会预算。

三十六 协会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全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协会的贯彻执行;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决策;协会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三十七 协会党的组织联络会员单位党员开展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八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九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章程的业务范围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的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条 

吉安市建筑协会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306号1109室(原吉安市房管局)

电话:0796-7061172

传真:0796-7061172   邮箱:ja_cci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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