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吉安市建筑协会。英文名称:Ji’An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JACA。

吉安市建筑协会是由吉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建筑行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吉安市外注册但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各县(市、区)建筑协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吉安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指南,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建筑行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市场诚信建设,为振兴吉安建筑业发展作贡献,在行政主管部门与建筑企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安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的住所设在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6号。

第五条 本会的网址: www.jajzxh.com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协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协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为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吉安市建筑行业改革和发展方向、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统计,掌握行业动态,反映行业现状与诉求,提出行业经济发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诚信机制,协调规范行业内部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开展行业评优评先、行业自律检查;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建筑行业标准、规范,参与诚信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工地达标评估、技术鉴定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提升管理水平,促进技术革新,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组织建筑行业各类优质工程、先进企业和优秀人才等评审工作,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六)收集、分析和传递行业市场信息,促进人才、信息、技术资源库的建设,开展科技创新、信息咨询、内部协调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

(八)开展各类专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

(九)发展同省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经验交流,搭建合作平台,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

(十)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事项和协助有关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办理相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相关的企业和县(市、区)域建筑行业社团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经批准方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和企业单位资质证书、情况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吉安市建筑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研,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建议;

(五)有权获得吉安市建筑协会服务及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资料和信息;

(六)享有经吉安市建筑协会推荐或委派,代表吉安市建筑协会参加国内外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的办法进行。

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单位1/3且为单数,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包括筹备组会议纪要、拟任理事以上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名册、会议议程、选举办法、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人员兼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的批复等),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0个工作日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3。

第三十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

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本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2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除第二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

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为常务理事的1/2且为单数),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办协会会刊、简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五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